学理上,这个概念似乎很好理解。有罪推定系指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直接推定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罪犯。与此相对,无罪推定系指任何人只要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均应当视为无罪。虽然无罪推定的原则早已经写入宪法和刑诉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落地生根。有罪推定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几乎每个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有罪推定的影子。更吊诡的是,很多司法办案人员明明持有强烈的有罪推定思维,自己却还意识不到或者根本不愿意承认。
去年,我在中部地区代理过一起强奸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护,检方最终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随后,检方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因为在此之前,当事人已经被逮捕羁押了约一年半的时间,因此当事人获释后向检方申请了国家赔偿。让人惊讶的是,检方竟然以存疑不起诉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实施强奸犯罪为由,拒绝承认办了错案,更拒绝给予任何国家赔偿。
近期,我在东部某省代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我在二审阶段介入辩护,收集提交了新的无罪证据。经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我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法官驳回申请的理由竟然是:发回重审不代表他无罪,目前不适合取保候审。
类似的情形还有福建的念斌投毒案。该案历时八年十次开庭审理,四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死刑,并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进一步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岂料福州中院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直拖到2014年,福建高院才终于判决念斌无罪。更令人不解的是,虽然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念斌仍然无法摆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念斌两次申请离境均被拒绝,理由是当地公安已对其重新立案侦查。
在第一个案例中,检方既然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了不起诉处理,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当然应是无罪之身。在第二个案例中,发回重审固然不代表当事人一定会被法院判决无罪,但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已经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官的那句“发回重审不代表他无罪”,潜台词是没有判决无罪以前他仍然是有罪的。很显然,法官的这个答复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在第三个案例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宣告念斌无罪,可公安机关却仍然将念斌视为犯罪嫌疑人。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逻辑,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念斌都是永远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判决无罪,不代表念斌没有投毒,当地公安机关似乎可以对念斌永久侦查,永无止境。这样的有罪推定思维和这种没有节制的侦查滥权,足可将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整个国家的法治根基都摧毁殆尽。
无罪推定必然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控方拿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那么法律上只能且必须认定这个人无罪。类似念斌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并不代表无罪的逻辑是极其荒谬的。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都有犯罪嫌疑。每个人在日常活动时都要时时处处保存好证据,否则如何在被怀疑、被指控时证明自己无辜?是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民都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无罪,只需要反驳控方的证据体系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是,只要有部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哪怕这些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哪怕这些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一般都不敢轻易认定当事人无罪。理由之一是,担心会放纵犯罪。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真正坚持无罪推定的一个黄金检验标准是:究竟是选择疑罪从无还是选择疑罪从有。疑罪从无固然可能会放纵真凶,但疑罪从有却必定会冤枉无辜。偶尔放纵一个真凶其实没那么可怕,因为单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破坏力也是有限的。但如果脱离证据原则搞从疑定罪,那么必将冤案遍地、人人自危。两害相权取其轻,天下无冤远比天下无贼更有价值,更值得追求。
有罪推定最突出的表现是轻信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潜规则,就是一次承认原则。只要当事人承认自己实施过相关行为,哪怕只是承认了一次,也会被司法机关紧紧抓住不放。他们的逻辑是,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一般不会轻易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因此,一旦承认就意味着他极可能实施过相关行为。而当事人的否认,只不过是凸显了其趋利避害、逃避法律制裁的本能。在法庭上遇到当事人翻供,法官和检察官一般都会问,笔录签名是否是真实的。只要签名是真实的且当事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法官基本都会采信当事人庭前的有罪供述。一次承认加翻供无效,使得当事人的辩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成了司法人员眼中的狡辩。侦查环节一旦逼供骗供诱供指供成功,后续程序要想成功翻供往往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有罪推定盛行的必然后果是,司法人员不断加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举证责任,不断压缩合理怀疑的外延,不断掏空合理怀疑的内涵。在很多案件中,只要辩方不能拿出证据推翻控方指控,法院就会判定控方指控成立。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律师本来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即可,需要控方举证证明怀疑不成立。但实际情况是,法官往往要求律师对其怀疑的内容进行举证,要求辩方承担自证无罪的举证义务。
曾经有一位检察官,当庭表示只有可证明、可查实的怀疑才是合理怀疑。可问题是,都已经证明、查实了,还用得着怀疑吗?合理怀疑是刑诉法赋予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一项特权,其本意就是为了解决辩方举证不能。因为辩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本来就和控方不对等,况且一个人很难去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我始终认为,合理怀疑中的合理与否,跟是否能够提供证据根本无关。我认为,凡是符合逻辑规则、经验法则、自然法则且又未被证伪的怀疑都是合理怀疑。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怀疑,控方如果无法通过举证加以排除或证伪,法院就应当判决无罪。
在我国,刑事律师要想进行有效辩护,仅仅靠指出控方证据中的漏洞,仅仅靠提出一些合理怀疑是远远不够的。刑事律师还必须要敢于并善于合法有效的收集证据。在第一个案例中,我收集了多份证人证言并申请法院恢复了当事双方的手机数据,确认了双方的情人关系。在第二个案例中,我收集了产品生产的相关书证和快递凭证,对指控产品的同一性提出了有力挑战。在代理雷洋案的时候,我们自行收集了十一组证据。我本人亲自沿着雷洋的行走路线进行现场模拟并全程录像。前些年代理一起受贿案,我对涉案的每个行贿人制作调查笔录,促使案件得到重大改判。没有调查取证,刑事律师很难击穿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铜墙铁壁。
原则性的制度,如果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嫁接落地,注定只能是空洞的口号。口号喊久了,办案人员非但自己不信,还会产生逆反心理。无罪推定,说到底要靠刑诉程序的不断优化和改进,要靠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和细化。公安机关必然会有罪推定,否则根本无法启动侦查,但大胆怀疑的同时必须要小心求证,不能把侦查活动变成逼供骗供。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立场上也必然倾向有罪推定,但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和证据定案的底线。辩护律师的天生职责就是说不,辩护律师的天生倾向就是无罪推定,因此律师的辩护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保持最基本的中立,对辩方观点给予最基本的重视。
定罪靠证据,而证据永远具有事后性、碎片性、人为性和稀缺性的特点。透过有罪推定的眼睛去审查案件,会发现案件都是证据确凿。而透过无罪推定的眼睛去审查案件,则会发现到处都是问题和漏洞。尽管具体个案中需要综合权衡,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但无罪辩护应当是一个优秀律师的本能。刑事律师最大的耻辱是,自己做的有罪辩护,法院却判决当事人无罪。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不仅仅是立场的差异问题。古今中外的无数案例都证明,有罪推定有时候会妨碍人们接近和发现真相。不了解真相,却自以为正义在握,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司法正义其实很昂贵,如果没有科学完善的诉讼制度和正确审慎的思维方式为之导航,它不会自动降临人间。未经判断力反复吹拂的正义之火,根本不值得燃烧。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