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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很多很多人,有很好的人,有很坏的人。他们密布在我们的周围,我们必须活在他们中间。

我们需要有能力识别坏人,需要有能力离开坏人,必要时还要有能力反击坏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但人若犯我,我不能总是忍。

国家设置了一整套法律体系。但这套体系有成本、有局限,有时候还有很多的漏洞。要有能力保护自己,不能把自己的安全、自由、幸福和生命,完全托付给法律。等到法律介入,很多时候已经太晚了。

包丽是强大的,她能够考上北大足已证明她的学习能力。包丽也是弱小的,弱小到不知道怎么去摆脱一个恶人,不知道怎么去停止一段感情。我们的教育过于注重应试,不重视人的综合能力特别是社会生存能力的培养,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

面对弱小和不公,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需要发挥矫正的作用。一个没人匡扶正义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精神虐待和控制,比肉体的伤害更残忍。把人打伤需要坐牢,把人虐死却可以没事,这不正常。立法如果有漏洞,该增补的要及时增补。

包丽的死虽属自杀引发,但牟林翰难辞其咎。牟并不是两手一摆,与我无关就可以了事的。牟林翰的这种责任不仅是道德和良心层面的,还包括法律层面的。包丽家属应当报警,要求警方彻查和追责。最起码也应当去法院起诉,要求道歉、赔偿。

按照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女方家属要追究男子牟某的法律责任并不困难。至少,各种恶意的侮辱、谩骂和虐待,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将牟某行政拘留。另外女方家属还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至于刑事责任,家属也应当认真研究侮辱罪、虐待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总体看,追究刑事责任有一定难度,但家属不应轻言放弃。

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精神控制和精神虐待。有虐待行为,但虐待罪的主体身份是个问题。家庭成员,如果参照反家暴法做扩大解释,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反家暴法把同居关系纳入其中了。

如果牟处心积虑通过一步步的精神控制,导致女生完全失去抵抗能力进而被逼自杀,牟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我看到一篇网文,类似案例在美国曾被检方以过失杀人起诉检控。这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作为女方父母及其委托的律师,肯定要从这些方向收集证据、研究发力。截止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家属的法律行动,也未看到司法机关采取何种措施。

包丽去世后,她的律师发了一段很富感情的文字。但记住包丽曾经来过,不应是一句空话或一声叹息。我们需要在司法上留下记录。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书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告慰和纪念,也才是对罪恶最好的回应和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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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209篇文章 117天前更新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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