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法院传票,让满腹委屈的孙女士再度陷入焦虑之中。据媒体报道,家住河南省信阳市的孙女士,因为看到小区老人郭某撞伤一名男童后试图直接离去,遂上前进行了拦阻并与老人发生了争执。熟料老人不久后突然倒地死亡,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将孙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后者赔偿40余万元的损失。据悉,该案将于12月12日正式开庭审理。
老人去世,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乃是人之常情,也是法治社会的常态。因此,苛责家属起诉维权实无必要。但问题是,一方死亡是否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法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孙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孙女士的行为与老人去世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以及孙女士是否存在法律过错。这两点判断,都需要基于完整的案情细节。由于男童受伤的过程处于监控盲区,老人倒地的视频也未见披露,因此一些关键的案情细节可能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说法进行还原。
目前,孙女士和死者家属双方各执一词,很多说法并不一致。比如孙女士称其看到郭姓老人骑车撞伤了男童,才一边联系男童家属一边上前阻拦老人离开;而死者家属的起诉状则声称,系男童在小区门口打闹、乱跑并自己撞上了郭某的自行车。又比如,孙女士称自己只是正常劝阻,反被郭某高声辱骂,从争执到老人倒下前后只有大约5分钟;而死者家属的起诉状则声称,孙女士抓住骑自行车不让郭某正常通行,并伙同女玩伴一起对郭某恶言恶语,争吵持续了二十分钟。此外,孙女士认为自己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死者家属认为孙女士除了拨打120之外,什么都没有做,存在救助方面的过错。
一边是几岁大的男童,一边是57岁的老人,到底谁撞了谁对于本案的责任厘清至关重要。如果是男童自己嬉闹、不小心撞上了老人的自行车,那么男童受伤的责任恐怕主要在自己。这种情况下,孙女士上前拦阻郭某离开并无正当依据,恐怕会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如果情况相反,是老人撞伤男童后试图离开避责,那么孙女士上前拦阻的行为就属于见义勇为,法律对该种行为的评价恐怕要另当别论。
毫无疑问,老人郭某的去世与孙女士的行为之间存在逻辑联系。但这种逻辑联系,是否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进而是否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还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的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孙女士跟老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也没有在阻拦过程中通过力的作用使老人跌倒或者受伤,那么老人的倒地去世恐怕主要原因还在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即便最终法院认定孙女士有责任,这种责任最多也只是次要责任,而不可能是主要责任。
这个案件跟去年引发热议的电梯劝烟案,可能存在高度的类似。在电梯劝烟案中,因为劝阻老人吸烟导致老人猝死,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老人的死亡与劝烟者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依然援引《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条款,判决劝烟者分担部分损失。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除了继续强调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进一步强调维护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电梯劝烟案已成为最高法认可的典型案例,对于本案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是一套人为建构的秩序,但法律的根基不应脱离普罗大众的生活日常。这起案件的司法裁判固然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利益,但更需要在普罗大众中间明晰行为规范。相信法院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给大众做出正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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