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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深夜,昆明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宣布由昆明市公安局提级管辖并对李心草案正式立案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督查支队还牵头成立了工作组,对盘龙分局前期工作开展倒查。短短的一份通报包含了两点重要的信息:李心草案涉及刑事犯罪,盘龙分局前期工作存在不当。

99日凌晨案发到1014日正式立案,期间相隔大约一个月。对于一起有人死亡且家属持续控告的命案来说,这个速度并不算快。从最初的“相约自杀”,到后来的“意外落水”,再到如今的“刑事立案”,案情的发展看似一波三折,但背后其实有清晰的轨迹和脉络可寻。

警方接报出警后,并非什么工作都没有做。最初醉酒溺亡的结论,显然也是在初步调查之后做出的。但问题是,这个调查的过程可能过于草率。找到任某和他的两个男性朋友简单的做个笔录,调取酒吧的监控简单的查看一下,对尸体做个简单的拍照检查,然后可能就匆匆得出了结论。这个结论的漏洞在于,并没有查清真正的死亡原因。

醉酒的原因是什么?是单纯的玩乐,还是有人别有所图?满足于溺亡的结论更不应该,因为死在水里不代表一定是溺亡,理论上还有其他的可能性。照理,警方应当进一步追查:李心草落水的原因是什么?是自己故意投江,还是不小心失足落水,亦或是被人推落下水?如果是自己落水,李心草的行为动机是什么?当时的生理和精神状况是否异常?要解开这些疑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取相关人员的手机通信记录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取证环节。一句“醉酒溺亡”显然不能代替这些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

但正因为有关部门不予立案,匆匆排除了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导致后续的调查可能并未深入展开。从事刑事实务的人都知道,刑事立案对于事实调查和责任追究意味着什么。在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调查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只有进行刑事立案,才可能让调查变得全面和深入。很多时候,我们无法接近真相,不是因为真相太过遥远或者太过复杂,而是因为我们没有穷尽调查手段。

任何诉讼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但如果证据摆在那里却没人收集,那么在法律上的效果就等于没有证据,就必须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既包括客观上没有证据,又包括主观上没有调取证据。正因为如此,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国家直接动用公权力去调查取证,直接动用公权力去提起诉讼,意图之一就在于避免被害方取证能力和诉讼能力的不足。

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被害方家属千里追凶的故事。侦查机关不作为,被害人只能求诸己,自行查找凶嫌。李心草案中,母亲陈美莲就曾自己去寻找知情的证人,一遍遍的查看酒吧的监控视频,并不断的在微博上发文求告。然而,被害方自行破案谈何容易!收集证据不仅需要高昂的成本和高度的专业技巧,而且还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保障。试想,哪个嫌犯肯把证据乖乖的交给被害方?

因此,侦查机关是否进行刑事立案、立案后是否进行全面的侦查,很多时候都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后续走向。昆明警方的结论变化,正是调查的深入程度不同导致的。其实,这也符合认识规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伪存真的渐进过程。随着侦查的深入,案件的全貌逐渐还原,对案件的定性也会变得更加准确。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门槛过高,导致刑事立案难的现象十分突出。立案是为了启动调查,不能倒过来要求立案时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更不能要求报案人自行提供充分的证据。立案的条件应当是有犯罪嫌疑,而非确凿的犯罪事实。目前在刑事立案这个问题上,几乎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至于有人说,侦查机关最大的权力不是办案,而是不办案。因为办案毕竟有一整套法律约束,而不办案、不收集证据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昆明警方对李心草案正式立案侦查,是一个重要的进展和转折。至于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相信后续司法机关都会依法予以认定。个案的解决相对容易,但只有从制度层面解决刑事立案难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才能让更多的案件真相不至于溺亡,也才能让李心草们获得更多的正义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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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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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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