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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经过对坠江公交监控的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根据公布的监控内容显示,当时车上一名女乘客刘某坐过站,要求下车,但因附近并无公交站点,按规定司机冉某并未停车。随后刘某起身来到驾驶位旁指责冉某,冉某也屡次回头解释、争吵,争执逐步升级。当公交车行驶到万州长江二桥上时,刘某手持手机击打冉某头部,冉某则松开右手侧身回击。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伸出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手臂。就在这时,冉某收回右手,突然向左急打方向盘,时速超50公里的公交车因此失控撞向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并冲下大桥、坠入江中。

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起因竟然只是由坐过站引发的争执。仔细检视,事故的发生或有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弥漫于社会之中的急躁、暴戾,缺乏起码的职业尊重和规则意识,法律上的无知愚昧等等。在痛惜、悲愤之余,厘清各方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全社会凝聚法律共识,遏制愈演愈烈的抢夺方向盘现象,尽可能避免类似惨剧的发生。

关于刑事责任部分,刘某与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发生言语冲突,进而主动击打驾驶员,引发互殴,致全车乘客和其他道路上的车辆人员安危于不顾,最终导致十多人命丧长江的惨烈后果。刘某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应分情况讨论。若冉某确因与刘某互殴,导致其无法把控方向盘或者操作失误引发事故,那么冉某同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冉某向左急打方向盘是出于泄愤或者报复,故意将车撞向护栏,那么冉某将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无论如何,现二人都已在事故中身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离去可导致刑责的终结,却不能豁免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和冉某共同实施的互殴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且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冉某作为受雇于公交公司的司机,其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公交车公司应对遇难者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侵权责任之外,因为乘客在乘坐公车时,与公交车公司之间订立了运输承揽合同,公交车公司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因此,遇难者家属还可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择一主张。 

具体到赔偿层面,刘某的遗产应当被优先用来偿还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但对于超出遗产价值范围的部分,遇难者家属无权向刘某家属进一步索赔。考虑到本次事故的严重程度,刘某个人遗产恐怕难以偿还,故公交车公司将会是主要的赔偿主体。若乘客或公交车公司有购买保险,则还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网络上有人质疑,事发大桥的护栏为什么撞一下就解体了?如果大桥护栏在设计或者建造上不符合标准,那么相关建造施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这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证明。

事故真相尘埃落定,遇难者家属的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惟愿此次事故能为全社会敲响警钟,切莫再让一个人的坐过站,误了全车人余下的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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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209篇文章 117天前更新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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