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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女童琳琳自出生以来,迎接她的并非父母的温暖怀抱,而是双亲充满暴力的魔爪。对于琳琳来说,家从来不是庇护的港湾,而是无法逃离的噩梦。她不满两周岁的生命历程,最终悲惨地终结于此。

对于琳琳的死因,父母均称是因为当天洗澡时不慎后仰摔倒,磕到后脑部所致。但尸检报告却显示,琳琳是因暴力作用引发肺部弥漫性出血,致呼吸衰竭死亡。经审理,法院认定琳琳的亲生父母构成虐待罪,母亲获刑五年,父亲被定罪免刑。

法院的这一判决引发巨大争议。不满两周岁的幼女死在亲生父母手下,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类似的行为如果不是父母所为,凶手十有八九会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就因为是父母,刑罚的鞭子就可以轻轻放下吗?父母打死亲生女儿,是应该从重惩处还是应该从轻发落?

问题出在行为定性和罪名认定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据此错误的认为,对家庭成员施暴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殊不知,并非发生在家庭成员中间的暴力行为都属于虐待,也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都能被虐待罪所吸纳和涵盖。正是因为没有关注到虐待罪本身的构成要件和射程范围,才导致琳琳案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明显与危害后果不成比例。

虐待罪指向的是长期持续的精神、肉体折磨,包括低强度的暴力。比如冻、饿、骂、罚站、罚跪、不让睡觉、禁闭、轻微殴打等。但对于短时间、高强度的剧烈暴力行为,特别是能够直接导致人体轻伤以上损害的单次行为,绝对不能简单的一律归入虐待范畴,而是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需要指出的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并非竞合关系,两个罪可以同时成立,可以进行数罪并罚。

以琳琳案为例。父母接回琳琳不到二十天,悲剧就已发生,证明暴力持续的时间很短、很集中。经法医鉴定,琳琳全身可见广泛分布的皮下出血共三十余处,盆腔内腹壁大片状肌肉出血伴后腹膜血肿,分析该损伤系暴力直接作用所致。而直接死因更非低频、轻微暴力所能导致,故本案在案证据已足可证明琳琳父母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许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虐待罪的主观故意能够容易确定,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难以找到充分的证据支持。的确,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封闭性和私密性,外界很难察知。加之小孩已经不能张口发声,一旦父母提出辩解,从证据印证的角度认定父母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确实有一定难度。不过,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而非简单的根据施暴者的口供进行认定。琳琳父母辩解称,自己因为小孩不听话才进行管教。但不要忘了,任何行为过度和越界都会导致性质改变。

刑法上的主观故意既包括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又包括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琳琳父母在对一个不满两周岁的幼童凶狠施暴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认定其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不存在法律障碍。

琳琳是中国诸多被家庭暴力摧残的幼童的一个代表。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可怜的琳琳们,法律已经给她们备好了正义的武器,只是这一武器有时还没有被充分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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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209篇文章 117天前更新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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