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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这个概念似乎很好理解。有罪推定系指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直接推定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罪犯。与此相对,无罪推定系指任何人只要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均应当视为无罪。虽然无罪推定的原则早已经写入宪法和刑诉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落地生根。有罪推定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几乎每个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有罪推定的影子。更吊诡的是,很多司法办案人员明明持有强烈的有罪推定思维,自己却还意识不到或者根本不愿意承认。

去年,我在中部地区代理过一起强奸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护,检方最终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随后,检方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因为在此之前,当事人已经被逮捕羁押了约一年半的时间,因此当事人获释后向检方申请了国家赔偿。让人惊讶的是,检方竟然以存疑不起诉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实施强奸犯罪为由,拒绝承认办了错案,更拒绝给予任何国家赔偿。

近期,我在东部某省代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我在二审阶段介入辩护,收集提交了新的无罪证据。经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我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法官驳回申请的理由竟然是:发回重审不代表他无罪,目前不适合取保候审。

类似的情形还有福建的念斌投毒案。该案历时八年十次开庭审理,四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死刑,并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进一步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岂料福州中院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直拖到2014年,福建高院才终于判决念斌无罪。更令人不解的是,虽然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念斌仍然无法摆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念斌两次申请离境均被拒绝,理由是当地公安已对其重新立案侦查。

在第一个案例中,检方既然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了不起诉处理,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当然应是无罪之身。在第二个案例中,发回重审固然不代表当事人一定会被法院判决无罪,但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已经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官的那句“发回重审不代表他无罪”,潜台词是没有判决无罪以前他仍然是有罪的。很显然,法官的这个答复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在第三个案例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宣告念斌无罪,可公安机关却仍然将念斌视为犯罪嫌疑人。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逻辑,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念斌都是永远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判决无罪,不代表念斌没有投毒,当地公安机关似乎可以对念斌永久侦查,永无止境。这样的有罪推定思维和这种没有节制的侦查滥权,足可将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整个国家的法治根基都摧毁殆尽。

无罪推定必然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控方拿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那么法律上只能且必须认定这个人无罪。类似念斌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并不代表无罪的逻辑是极其荒谬的。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都有犯罪嫌疑。每个人在日常活动时都要时时处处保存好证据,否则如何在被怀疑、被指控时证明自己无辜?是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民都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无罪,只需要反驳控方的证据体系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是,只要有部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哪怕这些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哪怕这些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一般都不敢轻易认定当事人无罪。理由之一是,担心会放纵犯罪。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真正坚持无罪推定的一个黄金检验标准是:究竟是选择疑罪从无还是选择疑罪从有。疑罪从无固然可能会放纵真凶,但疑罪从有却必定会冤枉无辜。偶尔放纵一个真凶其实没那么可怕,因为单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破坏力也是有限的。但如果脱离证据原则搞从疑定罪,那么必将冤案遍地、人人自危。两害相权取其轻,天下无冤远比天下无贼更有价值,更值得追求。

有罪推定最突出的表现是轻信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潜规则,就是一次承认原则。只要当事人承认自己实施过相关行为,哪怕只是承认了一次,也会被司法机关紧紧抓住不放。他们的逻辑是,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一般不会轻易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因此,一旦承认就意味着他极可能实施过相关行为。而当事人的否认,只不过是凸显了其趋利避害、逃避法律制裁的本能。在法庭上遇到当事人翻供,法官和检察官一般都会问,笔录签名是否是真实的。只要签名是真实的且当事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法官基本都会采信当事人庭前的有罪供述。一次承认加翻供无效,使得当事人的辩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成了司法人员眼中的狡辩。侦查环节一旦逼供骗供诱供指供成功,后续程序要想成功翻供往往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有罪推定盛行的必然后果是,司法人员不断加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举证责任,不断压缩合理怀疑的外延,不断掏空合理怀疑的内涵。在很多案件中,只要辩方不能拿出证据推翻控方指控,法院就会判定控方指控成立。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律师本来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即可,需要控方举证证明怀疑不成立。但实际情况是,法官往往要求律师对其怀疑的内容进行举证,要求辩方承担自证无罪的举证义务。

曾经有一位检察官,当庭表示只有可证明、可查实的怀疑才是合理怀疑。可问题是,都已经证明、查实了,还用得着怀疑吗?合理怀疑是刑诉法赋予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一项特权,其本意就是为了解决辩方举证不能。因为辩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本来就和控方不对等,况且一个人很难去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我始终认为,合理怀疑中的合理与否,跟是否能够提供证据根本无关。我认为,凡是符合逻辑规则、经验法则、自然法则且又未被证伪的怀疑都是合理怀疑。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怀疑,控方如果无法通过举证加以排除或证伪,法院就应当判决无罪。

在我国,刑事律师要想进行有效辩护,仅仅靠指出控方证据中的漏洞,仅仅靠提出一些合理怀疑是远远不够的。刑事律师还必须要敢于并善于合法有效的收集证据。在第一个案例中,我收集了多份证人证言并申请法院恢复了当事双方的手机数据,确认了双方的情人关系。在第二个案例中,我收集了产品生产的相关书证和快递凭证,对指控产品的同一性提出了有力挑战。在代理雷洋案的时候,我们自行收集了十一组证据。我本人亲自沿着雷洋的行走路线进行现场模拟并全程录像。前些年代理一起受贿案,我对涉案的每个行贿人制作调查笔录,促使案件得到重大改判。没有调查取证,刑事律师很难击穿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铜墙铁壁。

原则性的制度,如果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嫁接落地,注定只能是空洞的口号。口号喊久了,办案人员非但自己不信,还会产生逆反心理。无罪推定,说到底要靠刑诉程序的不断优化和改进,要靠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和细化。公安机关必然会有罪推定,否则根本无法启动侦查,但大胆怀疑的同时必须要小心求证,不能把侦查活动变成逼供骗供。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立场上也必然倾向有罪推定,但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和证据定案的底线。辩护律师的天生职责就是说不,辩护律师的天生倾向就是无罪推定,因此律师的辩护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保持最基本的中立,对辩方观点给予最基本的重视。

定罪靠证据,而证据永远具有事后性、碎片性、人为性和稀缺性的特点。透过有罪推定的眼睛去审查案件,会发现案件都是证据确凿。而透过无罪推定的眼睛去审查案件,则会发现到处都是问题和漏洞。尽管具体个案中需要综合权衡,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但无罪辩护应当是一个优秀律师的本能。刑事律师最大的耻辱是,自己做的有罪辩护,法院却判决当事人无罪。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不仅仅是立场的差异问题。古今中外的无数案例都证明,有罪推定有时候会妨碍人们接近和发现真相。不了解真相,却自以为正义在握,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司法正义其实很昂贵,如果没有科学完善的诉讼制度和正确审慎的思维方式为之导航,它不会自动降临人间。未经判断力反复吹拂的正义之火,根本不值得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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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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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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