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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不过法律人最感同身受的体会是:法律专业技能的掌握不能仅靠逻辑推理,还要靠大量办理案件并从中积累经验。一个在法学课堂上侃侃而谈的法学教授,真的到了法庭上,其庭审表现和辩护效果很可能还不如一个经验老到的普通刑事律师。这是因为很多有效的办案技巧,大学课堂和书本上是根本学不到的。比如经验法则和经验推理,抛开真实的案例是没办法真正讲清楚的,离开了真实的办案经历也是没办法真正掌握的。

       我在做检察官的时候,曾经办理过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认定,该嫌疑人一共在两个城市实施了三起贩卖毒品的行为。我在审查第三笔交易时,经验推理让我产生了重大的疑问。原因是在对该笔交易地点的辨认中,嫌疑人是隔着马路远远的指向马路对面。我的第一个疑问是,辨认交易地点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侦查活动,嫌疑人为何不直接穿到马路对面,而要隔着马路进行远距离指认?我的第二个疑问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该笔交易发生在三年前的一个晚上,且嫌疑人只是因偶然的原因到该地进行了一次交易。案发已是三年后,嫌疑人是否还有能力辨认出交易地点?带着这些疑问,我对嫌疑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结果不出意料,嫌疑人告诉我,他根本记不住三年前的那笔交易。办案人员开车带他去辨认,到了一个地点直接让他下车,问他是不是在那里交易的,他只好伸手随便朝前一指,然后办案人员就拍照让他签字了。

       很显然,如果该嫌疑人辩解为真,那么该份辨认笔录并非自主辨认,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合该次讯问,我在审查该笔交易的证据时发现,虽然交易相对方的口供是比较稳定的,但其对于嫌疑人的描述比较模糊。嫌疑人的口供形成于交易相对方之后,且存在一定的反复,中间有辩解称记忆不清。同时,该嫌疑人对前两笔交易的供述始终是稳定的。经过综合审查,特别是通过运用经验推理,我认为认定第三笔交易的证据并不充分。最终,我仅起诉指控了前两笔交易。

       前些年,我在一起案件中通过运用经验推理,对辨认笔录和被害人口供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促成法院判决一起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张某控告当事人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跟踪、闯入其家中滋事的方式,迫使其向当事人转款数百万元。检方指控的证据包括张的口供和一名证人的证言。该名证人是一个房产中介,在证词中称,八年前他找张洽谈售房事宜,在路过张家门口时发现其家中有很多社会闲散人员,没有进门就直接走了。这位房产中介,一边证称在生活中不认识当事人,一边却在辨认笔录中准确辨认出,八年前他在张家门口看到的社会闲散人员中就包括当事人。

       面对这样的辨认笔录,刑辩律师应当立即本能式的运用经验法则提出质疑。结合当事人并没有什么突出的外貌特征,这种匆匆一瞥就能八年不忘的辨认显然不符合常理。庭审中,我援引王菲《传奇》中的歌词“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容颜”,强调王菲的《传奇》是因为爱情,质问这位中介又是因为什么。后来,法院接受了我的申请,要求公安重新组织辨认。但公安在组织重新辨认时,仍然使用了之前相同的照片,这使得所谓的重新辨认变成了无意义的重复辨认。最终,该份辨认笔录没有被法院采信。

       张在口供中声称,其出于恐惧被迫交付数百万元。我反驳的理由包括:从庭审表现看,张自我保护意识极强,作风极其凶悍、泼辣,绝非胆小怕事的人。张当庭供述,她曾多次孤身一人到当事人办公室商谈还款事宜,显示她根本不恐惧。张当庭供述,当时商谈的气氛十分轻松,两人有说有笑,还放着邓丽君的歌曲,显示当时没有胁迫。张第一时间聘请了律师,且只归还了一小部分钱款,证明其还款并非出于恐惧。张八年后才第一次报警,此前没有报警求助记录,也没有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求助,证明其当时没有恐惧。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剩余的欠款,证明当事人知法懂法,不会采用非法手段。

       反驳张某的口供,只能依靠经验推理。因为恐惧是一种心理活动,当张某声称自己当时恐惧的时候,辩护人很难拿出可以证明张某当时没有恐惧的直接证据。此时辩护人,必须另辟蹊径才能有翻盘的机会。我的做法就是申请被害人出庭,通过事先精心设计的问题,让被害人当庭供出各种案情细节,然后再针对对这些细节进行质辩。考虑到被害人警惕心很高,对律师的发问具有极强的抗拒心理,因此发问时必须富有技巧,多采取迂回发问,让其猜不透发问的真实目的。先通过轻松的、不会产生对抗的发问,逐步打消其心理防备。待其倾诉欲望被激活后,再在一些看似游离的问题中穿插、埋伏一些关键问题。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成功的发问,才还原出了许多的案情细节。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经验推理去进行令人信服的质疑和反驳,最终果然收到奇效。

       汤兰兰案是一个可以运用经验推理进行辩护的典型案例。我一直主张,这个案例应当进入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的教材。判决认定,汤兰兰自六岁时开始被其父亲性侵,此后加入性侵的人包括她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叔叔、姑父、表哥、老师和村主任等十一人,直到她十四岁案发。尽管我仔细研阅过该案的全部卷宗,但这种案件其实根本不需要阅卷就能得出结论。判断的依据就是经验法则。父亲性侵亲生女儿的事例确实有,但肯定极少;爷爷性侵孙女的事例也确实有,但同样极少。我们假设每种情形发生的概率是百分之一,那么这些情形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的概率就是百分之一相乘十一次。从概率论上说,这种案件几乎不可能发生。

       继续进行经验推理。判决认定,汤兰兰生母强迫其卖淫,价格每次五十元。如果确有此事,必然会迅速在全村传开。但实际情况是,除了被定罪判刑的十一个人,其他村民无人知晓此事。在法院审理该案时,百余名村民联名上书为被告人喊冤。汤兰兰的母亲当庭喊冤,质问法官天底下有哪个母亲会强迫自己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卖淫。实际情况是,汤兰兰的母亲宁愿花更多的钱将汤兰兰送到七十公里外的学校上学,原因是那里的教学条件更好。在暑假时,汤的母亲还花钱让汤补习英语。我在办理此案时,曾经多次和汤兰兰母亲见面。她每次见面都非常关心汤兰兰的安危,曾亲口告诉我,如果申诉让汤兰兰处于危险境地,她宁愿蒙冤、停止申诉。我去监狱第一次见到汤兰兰生父的时候,他拿出一堆厚厚的、泛黄的材料,似乎在等待律师和救援已经很久。

       因为这个案件,汤兰兰的爷爷死在看守所。尸体未经家属同意被强行火化,而尸检报告显示其生前受到过外力击打。汤兰兰的生父当庭拿出他在审讯时被打掉的牙齿。同村村民拿出了汤兰兰的敲诈电话录音,并交给了警方。在录音中,汤兰兰非常老练,威胁称不给钱就去公安控告强奸。警方询问时,汤兰兰一开始还不承认打过这样的电话,直到警方提醒存在录音才又被迫转口承认。这样的案件,只要运用经验推理,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很可惜,因为各种原因,一些人宁愿把中华民族煌煌几千年的道德底线彻底砸碎,也不愿意正视案件中的这么多疑点和不合理。

       不会运用经验推理,就会导致阴谋论的盛行。在一些热点案件中,各种耸人听闻的谣言之所以满天飞,就是因为一些人不会独立思考,喜欢盲目跟风,甚至把极低概率的极端情形当作社会的常态。遇到类似情况,法律人一定要有清醒的判断力。如果没有扎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一般不要轻易的将质疑等同于事实,将可能性等同于现实性。这些年,我代理了不少的冤假错案。我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会注意观察当事人的眼神和表情。因为我觉得眼神和表情有时候比口供更可信,这背后的原理就是经验法则。

       经验推理不只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在法律适用和价值判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人容易脱离常识,坠入逻辑陷阱。这些年层出不穷的奇葩判决,说到底都是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没有运用好经验推理。法律是世俗的,她植根于普通大众的柴米油盐和喜怒哀乐,不能偏离普通人的生活认知太远。没有烟火气的法官不是好法官,而烟火气则只能来自于生活经验。只有把生活经验转化成经验推理,才能在办案中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和奇葩判决。

       学习过西方哲学史的人都知道,在认识论领域存在唯理论和经验论两大分支。前者强调理性和逻辑,后者强调感性和观察。经验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认识方法,经验推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几乎无处不在。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高度盖然性本质上就是一个经验判断。可见,学会娴熟的运用经验法则去进行经验推理,无论对于办理民商事案件还是办理刑事案件,都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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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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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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