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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安徽男子王桂安在被错误羁押560天后才迎来取保候审,此后又奔波了近三年才等来一纸《国家赔偿决定书》。然而一晃三年多又过去了,王桂安至今仍未等来办案单位的赔礼道歉。那么在这场持续八年的拉锯战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治密码? 

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无罪判决难,无罪之后的赔偿和追责更难。安徽男子王桂安虽然没能等来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总算拿到了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决定。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从恢复自由的角度看,两者没有差别。但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两者差别明显。无罪判决,是法院直接宣告当事人无罪,是一个确定性的结论;而撤回起诉,仅仅是检察机关不再指控,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

虽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不清楚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因此未必能在社会上自动恢复王桂安的名誉和清白。用王桂安自己的话说,“天长是个小地方,如果被当成诈骗犯,会令我在当地无法继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王桂安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特别要求检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很显然,王桂安的请求不仅符合事实和情理,而且也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错误逮捕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理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没有任何执行难度,检察机关本不应该拒绝。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涉事检方至今仍仅仅进行了经济赔偿。

戏剧性的是,王桂安诈骗罪不成立后,又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而王桂安涉罪的理由正是在获得14万元国家赔偿款后,没有交付给其债权人,而是将该款项转移给了案外人房某。如果把王桂安的前案和后案结合起来看,有三个方面非常值得关注:

其一,王桂安诈骗罪未能成立后,其债权人很快转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也即,所谓的王桂安诈骗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王桂安被以诈骗罪抓捕和起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在这起错案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王桂安触犯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与此前的诈骗罪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但却是由同一行为事实所引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与前面那个诈骗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一致。很显然,涉事检方一方面作为诈骗案的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又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主体,其中的利益冲突不言而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前案未结,有关单位应该自行回避办理后案。

其三,涉事检方一方面指控王桂安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自己却同样拒不执行滁州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滁州中院早在201632日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已决定涉事检方应向王桂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过令人疑惑的是,当地检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未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涉事检方的行为逻辑,还有另外的脉络可供说明。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王桂安国家赔偿申请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涉事检方。即使不服涉事检方的决定,王桂安也需要先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而此案最后的赔偿决定正是由滁州中院做出的,这意味着此前的两级检察机关均未就赔偿项目、方式或金额给出令王桂安满意的答复。

做错事给别人造成损害,赔礼道歉应该是最基本的态度。有关单位办了错案,造成别人无辜被羁押、名誉受损害,更应该主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权机关掌握权柄,更应当戒慎恐惧,更应当谦卑坦荡。放下权力的傲慢,大胆承认错误,不但不会没面子,相反会赢得更大的尊重。因为不认错,就不会有反省,就还可能会有下一次。认错反省,不仅是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也同样是给自己一个交代,给法律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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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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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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