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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吴谢宇的爷爷委托了广东的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吴谢宇,却被看守所拒之门外。原因是吴谢宇自己已经声明不需要委托辩护人,办案单位已经为吴谢宇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吴谢宇拒绝委托律师某种程度上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但刑案当事人不愿请律师绝非法治福音。

法律援助律师率先占住坑位,家属委托的律师反而见不着人,也无法介入辩护,这是近年来的一大奇观。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过类似的事。

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原本是一种兜底的制度设计,目的是确保当事人不因家庭贫困导致辩护权落空。因此,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建立在家属没有自己聘请律师的前提之下。如果家属事后聘请了律师,那么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动退出。虽然并非绝对,但一般而言,法律援助律师不可能像家属委托律师那样尽职尽责。

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还有一个理由:此案律师的委托人不是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吴谢宇爷爷没有委托权。但我认为这种说法属于强词夺理,故意钻法律漏洞。

吴谢宇父母双亡,单身,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如果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那么没人可以为吴谢宇委托律师了。吴谢宇的辩护权岂不就此落空?

问题是,最终的委托权在吴谢宇本人,而不在家属。在刑事诉讼中,家属的委托权是一种临时性、辅助性权利,主要目的在于促成律师第一次会见。家属委托的律师,吴谢宇可以选择给予委托确认,也可以选择拒绝确认。一旦吴谢宇本人拒绝委托,那么这个律师的辩护权就会自动失效。

因此,无论如何,看守所都应当让律师先会见一次,由吴谢宇本人决定是否委托。即便吴谢宇事先有过声明,也不排除吴谢宇见过律师之后会改变主意。因为吴谢宇之前的声明是在没有见到律师的情况下做出的,这种单方面的声明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看守所在此问题上,应当本着对吴谢宇负责,对案件负责的精神秉持善意去处理。

越是有影响的焦点案件,越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如此,典型个案才能对社会产生正向的法治教育作用。法治是一种人为建构的秩序,很多原理与公众的固有观念并不完全一致。要想让法治观念在社会扎根,就特别需要这样的典型个案去廓清法治的真正意涵。只有法治才能让国家长治久安,国家在个案上付出一些成本是值得的。

近期,中国留学生章莹颖遇害案正在大洋彼岸开庭审理。去年江歌案庭审时,公众对陈世峰律师的法庭表现同样印象深刻。张扣扣案,我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对抗十分激烈。但从各种渠道反馈的信息来看,我们的庭审表现照样获得了法检的高度肯定。很显然,保障律师辩护权不等于宽纵犯罪。

法治不是简单的喊一句“杀无赦”,律师辩护不是简单的“为坏人开脱”。法治讲究的是程序正义之上的实体正义,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律师能依法辩护,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指针,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之一。

附着在吴谢宇案件之上的各种标签或符号是一回事,保障吴谢宇案件的程序正义是另一回事。吴谢宇案还未走入庭审,期待这个案件能成为法治示范或样板而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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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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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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