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公开只是结果公开,庭审直播将司法过程公开是更重要的公开。公开开庭本来就是要向全世界公开,庭审直播不过是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更好的落实了这一要求。因此庭审直播本质上并非制度变革,而是技术创新。

现在的问题是,越是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越是需要社会强力监督的案件,法院越不愿意庭审直播。我先举两个例子。

我代理的陕西汉中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就是如此。张扣扣本人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提出,希望庭审能进行视频直播。后面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他说他想对这个世界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法庭不置可否。

第二次庭前会议期间,我提出了六条支持庭审视频直播的理由。检察官提出反对意见,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被害人家属反对,不希望二次伤害;二是有些内容过于血腥。我当场反驳:一是庭审直播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应当站在被告人立场去思考和决定;二是血腥的内容可以技术化处理,不用原生态在网络上呈现。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法庭最后决定采取微博图文直播的形式。张扣扣本人对此虽不满意,但基本能够接受。

庭审结束后,我大致翻看了一下陕西汉中中院微博图文的内容,应该说错漏还是不少。有些辩护意见没有完整呈现,很多表达跟我们的原意有出入。或者张冠李戴,把我的发言和殷律师的发言搞混了。这可能跟书记员当庭记录错漏有关。

在此之前,我代理的陕西渭南六岁男童鹏鹏被继母虐待成植物人一案,因为社会关注度极高,法院对庭审进行了直播。那天的庭审,有几百万人通过网络进行了观看。但是因为我们当庭发表的代理意见比较尖锐以及法庭当庭判决结果引发潮水般的质疑,法院很快就把直播链接给删除了。事后很多人再想看的时候已经看不到了。

我举的两个例子,社会关注度都很高,央视都在现场进行了录播,但在对外直播方面都打了不同程度的折扣。事实证明,微博图文直播在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方面肯定是不如视频直播的。庭审直播应该在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事后不能允许主审法院任意删除链接。

去年和今年,徐昕教授代理的吉林辽源王成忠案和山西太原姜玉东案两个案件都因为直播引发了全国关注。两个案件的直播时间都不长,但都非常精彩。吉林辽源王成忠案因为法院管辖权问题或者法官回避问题,山西太原姜玉东案因为出庭人员资格及其关联的实体问题,合议庭在短暂僵持之后都草草结束。我在想,这还是程序问题就引发这么大的争议,如果是实体问题岂不是争议更大?我非常好奇这两个案子后续开庭是否还会庭审直播。法院还有信心直播吗?检察院还会同意直播吗?一旦把争议暴露在阳光下,退缩的并不是辩护人,这非常能说明问题。

所以,庭审直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其制度化,使之无差别的得到一体适用,从而真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而不是对外作秀的政绩工程。光看直播率有多少并无意义。没有争议的案件,认罪认罚的案件,直播再多也没用。就像讯问录音录像,关键突破时候的口供永远没有录像,拿出来的录像都是承认有罪的。选择性的录音录像起不到制约侦查权的作用,选择性的庭审直播也起不到制约审判权的作用。

没有争议的案件其实可以不直播。有争议的案件才更应该进行庭审直播。当然也要采取完善的技术配套措施,做好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确保他们的隐私和尊严不受侵犯。

这就要求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要封堵漏洞,不要随意开口子、留后门。这一点在裁判文书公开中教训尤其深刻。当时的司法解释留下了太多弹性空间,导致许多重大、典型案件的判决书选择性不上网。

规则是一个整体,不允许随意的例外。一个例外就是一个黑洞,会伤害规则的整体有效性,会导致规则的整体溃坝。必须明确凡是公开开庭的案件一律实行庭审直播,除非当事人及辩护律师一致同意不直播。一审应当直播而不予直播的,应当视为重大程序违法,二审可据此发回重审。二审应当直播而不直播的,可据此申请启动再审。

话题:



0

推荐

邓学平

邓学平

210篇文章 16小时前更新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