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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鹏案判了,争议却更大了。继母将不满七周岁的幼童虐待的瘦骨嶙峋、遍体鳞伤,直接打成植物人,却只获得了十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这引起了公众一边倒的质疑。

前些天,北京一名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为积极赔偿被判决无期徒刑,还引发全社会花钱买刑的疑虑。

杀人偿命,在中国还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而在鹏鹏案中,继母谎言连篇,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案发至今,没有一句抱歉,没有一分钱赔偿,却被判决十六年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说,鹏鹏没有死亡,所以不能拿孙小倩跟杀人犯相比。可鹏鹏现在是植物人啊。植物人是什么概念?鹏鹏现在不能坐立、不能伸手、不能自主进食、不能自主大小便,看不见,睁不开眼,不会说话,持续深度昏迷。每天都只能喂流食,护工定期换尿布。说鹏鹏这样的状态生不如死,并不为过。

对于临渭区法院,这确实已经是接近顶格量刑。因为基层院判不了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两个罪本来可以合并执行十七年有期徒刑的,临渭区法院降低了一年。对于临渭区法院,这并不算大错。

问题主要不是出在临渭区法院身上。我作为鹏鹏代理律师,曾经在庭前两次申请将案件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但都被渭南中院粗暴拒绝。是渭南中院导致了目前的局面。

渭南中院不同意移送,临渭区法院只能硬着头皮自己审理。但临渭区法院的问题在于,我当庭两次口头申请,临渭区法院却没有正面回应。临渭区法院本来可以做的更好。

在舆论一面倒的情况下,出来了几个所谓的法官检察官,开始撰文疑似帮助当地有关部门洗地。要么说什么证据不足,事实存疑,所以才选择轻判;要么说法院是严格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的判决。

这纯属胡扯。不要搞什么神秘主义,更不要大而化之的直接推定法院判决正确。司法权威建立在人心之上,如果判决不公正,怎么可能封堵大家的悠悠之口。

医院就诊资料、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封闭的作案环境,通过排除法可以唯一锁定继母孙小倩是确凿无疑的作案凶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孙小倩两片嘴唇就可以抵赖得了的。

如果真像某些法官检察官所说的,本案证据不足,事实存疑,那么法院应该做出无罪判决而不是罪轻判决。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无罪推定,疑罪应当从无而不是从轻。

事实上,本案根本不存在事实存疑的问题。也许有人机械的根据孙小倩的口供,认为缺乏口供证据。但我国刑诉法有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处罚。

有些人有很深的口供依赖症。凡事都得有口供,没有口供就定不了案,有了口供啥都敢定。这样落后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长盛不衰的根源之一,也是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的元凶之一。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植根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推理在事实认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只有那些书呆子或者别有用心的人,才会试图用孙小倩避重就轻、信口雌黄的口供去为其开拓罪责,去为有关单位洗地。

鹏鹏案中,原告是临渭区检察院,被告是继母孙小倩。被告人孙小倩有上诉权,但鹏鹏和他的母亲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临渭区检察院抗诉。

临渭区法院的判决在临渭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之内,所以临渭区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是大概率事件。况且,即便临渭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渭南市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最多也只能加刑一年。

但是,申请抗诉是我们的一个态度。我们必须要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大声的说出: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

不论临渭区检察院是否会抗诉,我们都会在此案判决正式生效后,继续申请上级法院启动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此案的判决不公。

正义不来,我们不会散去。这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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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209篇文章 117天前更新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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