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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六个月之后,继法律时评集《法影下的中国》,邓学平律师迅即推出又一部法学随笔集《给正义一点时间》。而从后者的后勒口上,我们还可以看出,其第三部学术著作《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正在“整装待发”,即将出版。或许我们可以期待,在2018年,邓学平律师会一气呵成三本著作的问世。在熟悉他的人看来,这是十数年来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成果。而在陌生的读者看来,更多的是惊叹,钦佩不已。笔者大致读过他的两本已出的著作,极为佩服,不得不说,邓律师确实是一位难得的杰出的法律人。本文主要评述他的新作《给正义一点时间》,意欲为读者画出邓律师的正义之路:极高明而道中庸。

 

“极高明”(学术)和“道中庸”(实务)融会贯通

这本文集由近百篇法学随笔构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作者在自序中作了说明:第一部分“徜徉法门”,主要收录过去几年的法律杂文或者法律随笔,偏重于中观层面的探究;第二部分“书香法意”,主要是其大学期间撰写的政治类、法学类书评,偏重于理论层面的阐发;第三部分“前沿法事”,全都是近年撰写的法律事件评论,偏重于个案的法律分析;第四部分“人在法途”,是其撰写的企业家犯罪专栏文章集选,偏重于典型人物的法律纪实。

在笔者看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颇为近似,皆侧重学理和抽象理论的分析或评论;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很是相类,每篇文章侧重“单个”的案件或人物。前两部分可以看作邓律师的“极高明”之作,后两部分可以视为邓律师的“道中庸”之作。极高明,即求索学问的极致高明;道中庸,即坚定平常事务上的务实之道。简言之,极高明是学问旨向,道中庸是实务旨向。很显然,这两大部分不是截然分开、泾渭分明的。“极高明”之作是“道中庸”之作的深厚基础,“道中庸”之作是“极高明”之作在现实意义上广博的发挥。后两部分“道中庸”之作其实延续了邓律师第一本书《法影下的中国》中法律时评或事评或人物评论的路数。

我们从《给正义一点时间》主要内容两大部分内容的对照,可以发现邓律师治学行事、追求正义的探索道路。自序中,他言道:“求学阶段,我较为系统地阅读了西方主要的政治学和法学理论著作,培养了批评和质疑的习惯,并逐步确立了我观察这个世界的价值坐标。”“不夸张地说,无论做检察官还是律师,大学期间锤炼的思维水平都让我更容易脱颖而出。”

邓律师非常自信,他的优秀表现和杰出成就也配得上他的自信。从其上述话语来看,他求学时期的“极高明”的阅读、思考、写作,为他工作之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其“道中庸”之作的撰写以及实际工作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他极有自知之明,对读与写、知与行都有颇为深刻的见解。更难能可贵的是,他在十数年的职业生涯中,逐渐将读与写、知与行近乎完美地融会贯通了。其中最突出的文字表现,也就是《给正义一点时间》。我们只有结合邓律师的人生经历、职业生涯,才能明了书中不同内容的关系以及其间的张力。

 

“极高明”的法社会学倾向

令人欣喜的是,相较《法影下的中国》而言,《给正义一点时间》更见邓律师丰厚、广博的学识,以及他出众的化学识为职业服务的非凡能力。前者的自序“评论促动中国”,显示了邓律师热切的“改造”中国的雄心壮志;后者自序“向光阴致敬”,实乃邓律师追索正义之道的自陈心曲。它们的主题是一致的——正义、法治、自由、秩序。

对比邓律师的担当、敢作敢为,“坚持做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事”,“把依法维权作为一生的志业”,笔者作为一个同样求法学七年的法律人,作为一个年纪相仿的八零后,感到羞愧无地,只能且就其“极高明”的部分写作略作评论。

前文已述,邓律师的西学基础早在大学时期即已打牢,并且至今受用。确实。此书中所收的第二部分“书香法意”即是其西学知识的集中展现。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从洛克到哈耶克,从密尔到哈特;从康德到耶林,从韦伯到卡夫卡;从孟德斯鸠到加缪,从卢梭到托克维尔;从霍姆斯到卡多佐,从庞德到昂格尔,从罗尔斯到弗洛姆;从布坎南到布伦南,从马基雅维利到棚濑孝雄,从波普到亨廷顿;从马斯洛到雅斯贝尔斯,从霍布斯到马克思,从《联邦党人文集》到《叫魂》;从斯卡利亚到毕瑟姆;等等。洋洋洒洒,蔚为大观。

对以上诸位西学大家,邓律师并非简单的提名道姓,并非对其学问浮光掠影。从详细内容可以看出,他是认真研读过大量大家著作的,并且不为一家所限,而能会心神悟、对比判别,总结提炼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没有深入透彻的阅读,能写出一篇一篇又一篇精当的书评是很难想象的。其最突出的表现是:收入此书、发表于2007年《读书》第9期的《制度的隐蔽逻辑》。当时,邓律师不过二十来岁。从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出,邓律师在相当年青的时候,对马克思、韦伯和毕瑟姆的理解已达到较深的程度。其余类似文章亦如是。这本书并没有收入邓律师专门论述马克思思想的文章,但我相信他对马克思下过功夫。否则,他不可能在自序中引用马克思的“人的异化”理论;不可能在论及洛克时,指出洛克的劳动观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影响;不可能辨析霍布斯和马克思的思想异同;不可能对比马克思和韦伯的学术观点。他对马克思和韦伯的服膺是不言而喻的。这也隐约地表现了他的法社会学倾向。众所周知,马克思、韦伯以及涂尔干是现代三大社会学家,他们三位尤其是前两位特别擅长于将政治、法律、社会勾连起来。而这点显然最为契合邓律师求索的正义之道。

邓律师在《前瞻与内省》一文中,评价季卫东先生《正义思考的轨迹》时,说道:本书的文章虽然表面看起来各自成篇,相互关联不大……有一条清晰的主线,那就是:用社会学的视角去研究法律并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中去考察相关的法学理论。

笔者以为,用邓律师上述评价季卫东先生大作的话,评价邓律师《给正义一点时间》的“极高明”部分是最合适不过的。笔者还认为,这也是邓律师法社会学倾向的一个明证。在笔者看来,评价季卫东先生《正义思考的轨迹》一文是邓律师的致敬之作,虽然短小,但足以表明其早年治学的道路。

而在《学做精明的公民》一文中,我们又窥见了邓律师“道中庸”的一面——或许更准确地说,是“极高明”和“道中庸”的两面。此文是徐贲先生《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的书评。邓律师写道:徐贲的那些短小精悍的评论文章,借助朴素平实的语言阐述深刻的政治、哲学命题,堪称时事评论的典范之作。”显然,这同样也是致敬之语,是邓律师不自觉的“夫子自道”。他是这么认识的,也是这么践行的。

纵观邓律师的书评文章,不难发现,他所写的关于中国学者尤其是法学家的文字极少。贺卫方先生,不过在自序中略略引用一句话;苏力先生,并无专门的书评,只是在评论曹锦清教授《黄河边的中国》时,因为涉及保守主义,而用以作为对比的背景,约略指出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存在的问题。所涉及的国内法学学者着实不多,除了何家弘、刘桂明等寥寥三五位,实在看不出邓律师在本土法学上的功夫。这种不见重,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对西方法学的借鉴和学习,反映了我国法学的幼稚和不足。当然,这也是邓学平律师个人的学术倾向。中国其实也不乏创新、有所建树的法学家,比如梁治平、江山、於兴中、刘大生、王人博、苏力、张龑等。

邓律师虽然未在中国古典传统学问方面展示专门的文字,但其在有些文章中表达的观点却极见高明。比如,在《无为而治和有限政府不是一回事》一文中,对老庄无为而治思想的精辟辨析;在《犬儒主义者的普洛透斯之面》一文中,对“极高明而道中庸”之“中庸”的深刻批评;在评论昂格尔的著作时,还对中国的“礼”加以重点分析;以及对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评论,都显示了较高的水平。

总之,邓律师的文和人都甚有个性,并且,在二十一世纪,邓律师表现的“中国情怀”、正义情结、自由情感也甚有代表性。而且,邓律师的“正义之路”还具有典范性。在年青一代,邓律师在融通学问和实务、知识与实践方面,堪称我们时代的佼佼者、标杆榜样。

我们或许可以期待,未来中国会出现如同霍姆斯那样的法官法学家、检察官法学家、律师法学家,拉斯基那样的政治活动家政治学家,鲁迅那样的学者文学家或文学家学者,拉德布鲁赫那样的刑法学家-法哲学家,凯尔森、阿列克西那样的宪法学家-法哲学家,哈特那样的语言哲学家-法哲学家,德沃金那样的宗教哲学家-法哲学家,康德那样的哲学家-法哲学家,哈耶克那样的经济学家-法学家。

我国著名译者、学者、司法改革者何帆先生似乎已然行进在一条新的中国法学家的道路之上。对于邓学平律师,我们未尝不可以寄以期望、拭目以待。

给正义一点时间,也给我们中国的新型法学家群体一点时间。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编辑 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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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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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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