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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问“录音”、“偷拍”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最近,台州民警利用GPS定位跟踪偷拍上司通奸被刑拘一案最近有了新进展:被偷拍者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调查;偷拍者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引发舆论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社会监督?非法偷拍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澎湃问吧”栏目邀请邓学平律师就网友关心和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公职人员的隐私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公众对他们的监督是否应该让位?

邓学平:多数国家的通例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比普通民众要小,而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要比普通的公众人物要小。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公职人员的隐私与其职权很难切割,而其职权涉及到公共利益。既然公职人员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那么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必须实质性让位于公众的监督权。否则,公职人员将不端或者违法行为包裹在个人隐私之内,就可以逃避或者架空公众的监督权。相对于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权,显然公众的监督权更为重要。法律上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隐私做出特别的界定,边界在哪里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要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综合权衡各方面的法益,从而一事一判断。

 

问: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法律是否应给出明确解释?

邓学平:虽然很难一刀切的确定一个普世、固定、清晰的隐私标准,也很难给公务人员的隐私划出一个明确的边界,但是出台司法解释去尽量进行界定,最大程度减少不确定性,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当下司法实践中,法官确实弹性太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确实普遍存在。比如可以初步划定一些确认隐私的要素,明确公众出于监督目的侵犯公职人员隐私的不同法律后果等。

 

问:这个案子这么处理公平吗?

邓学平:我个人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持谨慎态度。根据媒体报道,警方认定偷拍的民警非法获取了很多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是否都是公职人员的信息?获取这些信息的目的是否都带有公民监督的属性?这些细节,目前尚不清楚。但是总体而言,偷拍举报领导,领导没进去反而自己先进去,确实给人很大的遐想空间。

 

问:记者通过“隐形采访”取得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邓学平:记者通过“隐形采访”取得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这些材料要用于什么用途。如果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只要不严重侵犯对方的隐私,一般是可以使用的。至于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同样取决于他对隐私的侵犯程度。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偷拍、偷录都必然会侵犯个人隐私。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隐私”的明确定义,“隐私”的内涵和外延也并非十分确定。

 

问:企业内审部门可否在不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并以此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邓学平:只要访谈不是强迫的,录音原则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和证据是否会被司法机关采信是两个概念。司法机关对一个证据是否采信,除了关心偷录是否合法、是否严重侵犯隐私,还要看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

 

问:狗仔偷拍明星是否侵犯明星隐私呢?

邓学平:明星因为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明星的合法隐私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狗仔偷拍明星,如果侵犯了明星的隐私,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狗仔偷拍明星跟偷拍公务人员并不能简单的类比,因为公务人员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监督和公众知情权的问题。

 

问: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在认定上有区别吗?

邓学平:有区别。目前在规则层面,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到公安、检察院等公权力侦查行为,对取证的合法性要求比较高,规定也相对完善。民事诉讼因为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以目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相对较低,规定相对比较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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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209篇文章 117天前更新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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