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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权之争再掀波澜。杭州中院今日发布通报称,当事保姆莫焕晶愿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放弃其父为其委托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教授担任其辩护人。杭州中院原本要为这场争议划上句点,熟料通报却引发了关于律师辩护权的更大讨论。

形式上看,莫焕晶有权决定委托何人为自己辩护。既然莫焕晶自己拒绝了何兵担任辩护人,那么杭州中院必须要尊重莫焕晶本人的意志和选择。也即,拒绝何兵辩护的并非杭州中院,而是莫焕晶自己。不过,宁愿选择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也要拒绝全国知名的律师免费为自己提供辩护,并不符合多数人的经验常识。

选择,只有在充分知情和意志自由的前提之下才有意义。如果莫焕晶对政府指定的两名律师以及父亲为她委托的何兵律师都缺乏基本的了解,那么对于莫焕晶而言,呈现在她面前的仅只是几个陌生的名字。此时的选择,不过徒具形式,并无实质意义。杭州中院在此前的通报中曾公开承诺,会依法充分保障莫焕晶获得辩护的权利。但这种保障,不应当仅仅是确保莫焕晶有律师辩护,而是应当确保莫焕晶可以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很显然,杭州中院并未做到这一点。20171221日,莫焕晶辩护人党琳山在法庭审理时未经许可自行退庭,被杭州中院视为拒绝继续为莫焕晶辩护。20171227日,莫焕晶甫一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杭州中院立即就启动了指定辩护程序。仅仅两天之后,两名指派律师就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莫焕晶,并且取得了莫焕晶同意。扣除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对接时间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选任律师的时间,杭州中院处理指定辩护的时间不到两天,效率不可谓不高。此后,当何兵拿着莫焕晶父亲的委托材料去看守所会见时不出意外地被“依法拒绝”。也就是说,莫焕晶是在没有见到何兵律师,是在对于何兵律师的案情分析和辩护思路毫无知悉的情况下就拒绝其担任辩护人的。

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有初衷的。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可见,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空白,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只有在莫焕晶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辩护。现在莫焕晶父亲重新委托了辩护律师,但辩护权却被官方指定的律师挤占,这未免本末倒置。如果说莫焕晶父亲委托的律师最终仍需莫焕晶本人确认和同意,那么杭州中院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更应当为何兵会见莫焕晶创造必要的条件。比如,可以暂时撤回对其中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空出一个辩护名额。

杭州中院既然从程序上限制何兵会见,那么只能自行去看守所征询莫焕晶意见。涉案法官在会见莫焕晶时如何介绍何兵律师?如何介绍两名援助律师?是否会对莫焕晶施加某种影响?这些问题,外界都无从得知。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法院不应以任何形式介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选择。

律师是一个高度技术含量的职业。不同的律师,在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方面相差悬殊。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律师辩护,效果可能不同。不可否认,法律援助律师当中也有很多敬业、负责的好律师。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援助律师受制于官方指派,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时候容易受到公权机关的掣肘和影响。加之,选任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过程不透明,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因此从辩护效果的角度讲,法律援助律师往往不如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律师。

当前,国家正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让每个刑事案件庭审时都有律师在场,而是为了让每一名被告人的权利在每一次刑事庭审中都能真正得到保护。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庭审将会提供怎么样的示范?相信各界都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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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

邓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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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成为律师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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